宋河发:科技成果转化需调整财税支持政策

作者:王尔德 2016-02-24 11:55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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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针对目前出现的科技经济两张皮等问题,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知识产权与科技法研究室主任宋河发认为,根本原因在于国家创新体系不完善,科技创新资源布局不完善。他建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必须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角度出发进行综合改革,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和政策的顶层设计,以市场需求决定为基本原则,支持企业真正成为科技成果创造和转化的主体。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措施,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

  针对目前出现的科技经济两张皮等问题,21世纪经济报道专访了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知识产权与科技法研究室主任宋河发,他认为根本原因在于国家创新体系不完善,科技创新资源布局不完善。

  宋河发解释,大量科技资源布局到大学和科研机构,相当多的科技成果不是市场需求的产物。他建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必须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角度出发进行综合改革,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和政策的顶层设计,以市场需求决定为基本原则,支持企业真正成为科技成果创造和转化的主体。

  重要贡献科研人员奖励应设上限

  《21世纪》: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但实际上,有一些单位和地方给发明人的奖励比例甚至高达70%到95%。对此你如何评价?

  宋河发:国务院常务会提出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如果按大致成果完成人∶转化人员∶管理人员之间60%∶20%∶20%收益比例推算,成果完成人的实际比例不应低于30%。如果以70%作为奖励,则成果完成人实际比例可以达到40%左右,这与发达国家多数高校科研机构职务发明人所得比例基本一致。

  如果过高给予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比例,反而会产生几个负面效果。导致一些科研人员不安心科研工作,而转向从事转化工作。也有可能会引导科研人员和大学科研机构转向易转化实施科技成果的研发,长期将会影响我国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还会不利于高校科研机构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只支持个人而非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不利于专利池运营企业等有效科技成果转化运营机构的建立和发展。

  《21世纪》: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的对重要贡献人奖励过高的问题,你有何建议?

  宋河发:我建议应尽快研究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细则,并充分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一是要对做出重要贡献人员进行明确和划分大致比例。应主要包括成果完成人、转移转化人员、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可以包括领导干部。参照国际上通行做法并体现加大激励力度的精神,在扣除必要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申请和年费成本后,剩余部分按成果完成人40%-60%,技术转移机构10%-20%,完成人所在研究所或实验室15%-20%,大学或科研机构15%-20%分配。完成人限额每年奖励报酬不宜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二是要大力支持具有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管理和投资功能的高校与科研机构转移转化机构建设。中介机构发展模式已被美、日、欧证明是落后的模式。很多发达国家法律明确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内部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它解决了科技成果能否转移的识别问题和初期投资问题。

  三是积极发展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现在科技成果转化难的一大原因是其知识产权分散在不同项目完成人手中,这也是我国多年来产学研合作、产业联盟等很难取得实效的一个主要原因。我国应支持以技术标准为依托,以专利池或专利组合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应制定科技计划、产学研合作项目、创新联盟等知识产权相互授予许可的共享和收益分配的具体政策。

  应调整财税支持政策

  《21世纪》:你认为,目前科技成果转化领域的财税政策存在那些问题?

  宋河发:首先,缺乏普惠性激励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的产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即使是创新水平很高,具有高水平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产品,如果不属于优惠税率范围,则仍然需缴纳17%的增值税。增值税政策还没有很好发挥激励自主创新的作用,主要原因在于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认定的政策措施。

  第二,研发经费加计扣除政策还需进一步完善。一是知识产权事务费列举不全,不利于知识产权综合能力的提升。二是相关检索分析咨询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10%的规定比例太低。三是自行研发形成、获得许可形成的无形资产,以及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合同没有约定,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的规定不利于企业的自主创新和许可转移技术。四是企业自行开发形成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是按照开发成本来进行计算的,这样对自主创新企业不利,不利于自主知识产权创造。

  第三,知识产权抵扣问题。生产性企业购买知识产权只能作为无形资产并实行摊销,而不能进行进项抵扣。从事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服务的企业购买的知识产权,如果不能取得增值税税票则很难抵扣,这会造成一些企业比“营改增”前的税负增加。

  第四,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事业单位在利用科技成果入股时虽然没有取得现金收入,但仍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国外相比,我国缺乏创投风投企业知识产权和技术投资收入的所得税税收抵免政策,仅仅有70%投资额税前列支政策。

  第五,个人奖励股权所得税问题。虽然有关政策允许“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有可能导致需要缴纳的当月个人所得税税率提高,而且股权价格并不确定。

  《21世纪》: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探索完善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财税措施。对完善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财税措施你有何建议?

  宋河发:我建议,第一是应允许各类科技创新项目发生的知识产权费用在税前列入成本,并适当扩大检索分析咨询评估等费用所占的比例。应允许将形成无形资产的各种费用无论是否形成无形资产一次性列入管理费的当期费用,并实行150%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各种费用允许在5年内加速摊销和150%税前加计摊销政策。低于1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列入费用并实行加计摊销政策。自主创新形成的无形资产允许按照合理的评估价值实行加速摊销和150%加计摊销政策。

  第二,应建立以知识产权产品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认定为条件的产业增值税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和政府采购政策。只有经过认定的知识产权产品,企业才能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只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才能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享受相应的中小企业价格折扣、合同预留等优惠政策。建立这样的政策体系,不仅可以避免知识产权与产品没有实质性关联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造假问题,也可以避免现有增值税政策没有真正激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问题,也解决了从需求端激励自主创新缺乏有效措施的问题。

  第三,允许企业免缴科技成果入股股权的企业所得税,待企业股权变现时缴纳。应允许创投、投资企业对知识产权和技术投资所得实行所得税抵免政策,如20%-30%。

  第四,应统一实行股权变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收时允许在过去5年中分期缴纳计算,股权收入在缴税时应单独计算,并统一设定税率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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