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不断涌现的自动操作、无人驾驶等新技术提高了人们衣食住行、生产生活的效率,但同时也在部分国家造成了严重的事故和责任纠纷。在此背景下,为了提高农业自动化水平和生产效率,促进智能农业机器人广泛应用,同时确保新技术在实际应用中的安全性,3月27日,日本农林水产省发布了新修订的《农业机器人自动作业安全指导纲领》[1],明确了农业机器人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事故、确保安全的原则,以及生产、销售、使用等主体的责任,有助于今后农业机器人更加便利、顺畅地投入使用,防范和化解风险、纠纷。
一、农业机械的自动化程度及纲领的适用范围
根据自动化程度,可将农业机械划分为4个层次,见下表。
表1 农业机械自动化程度
自动化
程度 |
要求 |
应用 |
0级 |
纯手工操作:行驶、作业、紧急情况处置均由手工完成 |
普通农业机械 |
1级 |
在有人操作的情况下实现部分自动化作业。使用者驾驶农业机械,在直线行驶阶段和部分操作可实现自动化 |
直进式插秧机 |
2级 |
在无人情况下自动行驶和作业,使用者在作业场地或周边进行监视,只需处置紧急情况时转由人工操作 |
无人收割拖拉机、茶园管理机器人 |
3级 |
在无人情况下自动行驶和作业,使用者实现远程监视,只需处置紧急情况时转由人工操作 |
尚处在研发阶段 |
该指导纲领适用于自动化程度达到2级的农业机械,包括其设计、制造、运输、销售、管理、使用、修理等各个阶段,但是在普通道路行驶时不适用该纲领。目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有运用卫星定位信息实现自动行驶的“无人收割拖拉机”和“茶园管理机器人”。
二、可能出现的事故和确保安全的原则
1、可能出现的事故
在作业场内闯入无关人员,使机器受损,或因机器对无关人员造成伤害;多个机器同时作业,可能出现的操作冲突;在非常规作业时使机器受损;因实际用途以外的操作,使机器受损。
2、确保安全的原则
以不发生死亡等重大事故、降低其他事故的发生率为目标;反复试验、改进风险评判系统和应急设备,最大程度降低风险概率;建立多重保护方法,即使一种保护方法失效也能通过其他手段防止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人、物、机械故障等事故,操作员应迅速与生产厂家、购买或租赁机器的当事方取得联系,及时处置事故;生产厂家应根据实际操作遇到的问题和事故教训,及时改进、升级农业机器人机器。
三、使用要求
1、操作人员的要求:接受制造方的培训。
2、对使用环境的要求:以作业为目的,在符合一定条件下的作业场地实施操作;不得在行人、车辆行驶的道路使用自动行驶功能;在具体作业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作业区;在复杂气象等存在风险的环境下,不得使用自动行驶功能。
四、主体责任划分
1、生产者。应配备风险评判和应急处置的设备,降低农业机器人的使用风险;如果出现无法处置的突发事件和操作风险,应在评价使用方法、客观条件的基础上,果断停止产品应用;应与销售方合作,对购买、操作农业机器人的客户进行安全培训。
2、销售者。通过厂家了解必要的操作、保管方法;在管理和使用上向使用当事方、操作员提供必要的使用和维护信息。
3、购买或租赁机器的当事方。需确认农业机器人操作场地和周边环境的可靠性,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事先做出预案;管理和保养农业机器人,确保机器设备随时处在安全和稳定状态。
4、操作员。接受安全操作训练,熟悉掌握操作规范、预期风险、保养方法等。 (惠仲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