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收紧对华核技术出口管制对我国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作者: 2018-12-10 16: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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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11日,美国能源部(DOE)以国家安全名义为由发布《美国对中国民用核能合作框架》[1]报告(以下简称《框架》),主要针对美国联邦法规第10章第3节的810条款(10 CFR part 810[2])中核技术出口管制内容做出调整,为所有现有的、未做出决定的以及将来向中国进行的核技术转移制定了指导原则,旨在收紧对中国民用核技术出口的限制,防止中国非法获取美国民用核能技术用于军用和其他未授权的用途。这是继此前美国政府拟禁止中国持股25%以上的公司收购美国科技公司,进一步加强对中国的技术出口限制,美国再以国家安全为由,加强对华科技出口管制,真正目的是打响对华科技攻防战,封堵中国的高科技产业。因此,系统地分析研判该出口管制可能给我国核技术及核电产业未来发展产生的影响,并作出相应的预案和措施显得意义重大。以下就该合作框架内容及其对我国核技术和产业发展的可能潜在影响进行系统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

  一、美国对中国民用核能合作框架》核心内容

  1技术出口政策调整

  1)推定许可(取决于非贬损性的最终用户审查)。修订或延期201811日以前的已有核技术转让许可。但该许可不适用于小型模块化的轻水堆和非轻水先进反应堆技术;转让运行安全相关的新技术,但条件是要对适用性和裨益进行技术分析,对最终用户进行评估;新技术转让必须要有利于扩大美国已商业化核能技术的市场规模。

  2)推定禁止。小型模块化轻水堆技术禁止出口;非轻水先进反应堆技术禁止出口;禁止201811日以后新兴核技术出口;任何向中广核及所属单位或相关实体机构技术出口的申请都不予批准对于非中广核的中间商和最终用户,美国政府将逐案进行审查以评估是否存在将民用核技术转用于军事用途的风险,以及对美国国家和经济安全的风险,对交易方的风险。

  2设备和组件出口政策调整

  1)推定许可(取决于非贬损性的最终用户审查)。支持AP10001000兆瓦级先进压水反应堆)CAP1000C表示中国)建设的设备组件以及CAP1400主要的相同组件出口,将获批准;不在前述受限范围的民用核设备能够继续出口,包括小型模块化压水堆或非轻水先进反应堆的设备部件,但是技术转让不能超出安装和运行范畴。

  2)推定禁止。与美国有直接竞争的如华龙一号、CAP1400技术的美国专有设备出口将不予批准;任何向中广核及所属单位或相关实体机构核设备和组件出口的申请都不予批准。

  3、材料出口政策调整

  1)推定许可(取决于非贬损性的最终用户审查)。新的申请,现有许可的修订或延期。

  2)推定禁止。任何向中广核及所属单位或相关实体机构核材料出口的申请都不予批准。

  二、框架内容调整可能给我国核电技术和产业产生的影响

  综合分析框架内容可知,本次技术出口管制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在技术上,限制对象聚焦在小型模块化轻水堆、非轻水先进反应堆技术、2018年及之后的新技术;在设备和部件上,华龙一号、CAP1400 等与美国有直接经济竞争关系的设备将不能出口;部分材料限制出口。由此可知,本次对华核技术出口管制目的不仅在于限制中国核电产业发展(减弱国际市场竞争力),保护美国自身核工业发展和全球竞争力,更大意图在于遏制中国新兴核技术发展。因此,出口限制难免对中国核技术及产业有所影响,主要包括:

  1、对自主三代核电技术影响甚微

  多年来,我国核电技术通过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结合,核电技术水平与产业规模得到大幅提升。目前,我国已经实现了对华龙一号、CAP1400两种三代核电技术自主可控,实现了关键设备与材料的国产化研制。根据中国核能业协会发布的《中国核能发展报告2018》,我国在建核电机组及总装机容量位列世界第一,且半数采用的是第三代核电技术;就华龙一号而言,其燃料组件、蒸汽发生器、DCS仪控系统等关键设备均实现了国内自主设计与制造,设备国产化率达到87%以上,进口设备基本没有美国产品,即使有,也不存在唯一性;CAP1400的超大型锻件、核级锆材、核级电缆、安全壳钢板等关键材料研制已打破国外垄断,国产化率超过80%。综上所述,我国已拥有两种自主可控的第三代核电技术,与世界其他核电强国(如法国、俄罗斯)亦有技术与项目合作关系,美国并非我国先进技术与设备的唯一来源,因而此次限制影响相对有限。而关于AP1000建设的设备部件,新的合作框架为推定批准。因此不会对AP1000项目产生影响

  2、处于研发阶段的新型反应堆技术面临挑战

  尽管管制对中国三代核电技术和产业影响不大,但不代表没有危机。应当注意到新《框架》提及的管制内容还包括核电相关的源代码、小型模块化轻水堆、非水先进反应堆等新堆技术内容。在堆技术研发方面,除了国家电投外,中核和中广核均与美国有不同程度的合作交流。在快堆发展上,中美双方曾积极推进两国实验快堆开展联合辐照试验,并签署第四代核电厂开发及商业化合作协议,而行波堆[3]的合作还促成了比尔盖茨当选中国工程院外籍院士。而在新的管制下,上述项目合作面临较大变数,使我国新堆技术研发面临挑战。

  三、对策建议

  1、核电产业链各利益相关方通力合作

  面对上述核管制,国内涉及核电产业链相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企业应团结合作,将受制于人需攻克的技术和设备短板找出来,利用各家优势合理分工、攻克难关。此外,对比中美两国近十年的核电发展可知,想要保持核电技术的不断进步就必须给予稳定可持续的发展政策环境,通过科学规划和持续投入不断促进核电技术的进步。

  2、积极与国际多边管制组织接轨

  通过积极开展与国际多边管制组织的磋商与对话,我国分别于1997年和2004年先后进入桑格委员会和核供应集团成为正式成员国,可以享受成员国核出口物项方面的优惠与便利措施,建议进一步多渠道、宽领域地开展国际合作,以拓宽核技术和相关物项的获取途径。

  3、坚定走自主创新的发展道路,提升自主可控竞争力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统领我国未来科技发展的战略主线。因此,在中外合作、吸收借鉴的基础上,中国必须坚持走自己的路。对受制于人的关键高端材料、核心装备制造和关键工艺等尚未实现完全自主化的核心技术,必须加强自主创新、集中攻关瓶颈问题,实现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才是核电长远发展根本。

  4持续跟踪和吃透不断变化的出口管制内容

  一方面,持续跟踪发达国家核技术出口管制政策的变化,以准确评估国外对华出口管制政策对我国核技术领域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另一方面,运用发达国家对我国出口管制技术的指标,作为研发工作的定量评价标准之一。                                  (郭楷模)

 

  


 

[1] DOE Announces Measures to Prevent China’s Illegal Diversion of U.S. Civil Nuclear Technology for Military or Other Unauthorized Purposes. https://www.energy.gov/articles/doe-announces-measures-prevent-china-s-illegal-diversion-us-civil-nuclear-technology

[2] CFR810条款由能源部进行授权许可,并需要得到美国国务院、核管会、商务部、国防部的一致支持。它是美国核材料及技术出口的管制条款,条款中详细列出了出口管制的范围,相关的核材料及技术在出口时需要经过能源部的授权许可

[3] 行波堆:不同于现有商业化的堆,通过对抑制堆芯燃料的分布和运行,核燃料可以从一端负级启动点燃,裂变产生的多余中子将周围不能裂变的U-238转化成Pu-239,当达到一定浓度之后,形成裂变反应,同时开始焚烧在原位生成的燃料,形成行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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